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依法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到鼓楼国税分局和鼓楼地税分局登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一)国税登记指南 1. 须提供的资料: (1)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分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8)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9)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10)外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1)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其分之机构是否独立经济核算的证明,本是企业的分支之机构还需注明是否单独纳税; (12)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2.国税局登记窗口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按申请登记的不同类型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填写。 3.纳税人按规定要求填写表格 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送登记窗口,并取回《办税联系单》。 4.国税局将根据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可凭《办税联系单》到指定证件发放窗口缴纳工本费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一份退回的税务登记表。
单位名称:国税局鼓楼分局 地 址:宁海路115号 邮 编:210024 电 话:83307981
(二)地税登记指南 须提供的资料: 1. 法人企业(包括私营独自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私营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即工商登记时填写的登记表); (4)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6)企业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纳税帐号证明。 2. 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即工商登记时填写的登记表);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5)企业结算帐号证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纳税帐号证明; 3. 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分支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即工商登记时填写的登记表); (4)总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其中必须含有出资数额、是否独立核算、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等内容)【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6)总机构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一般帐号证明); (8)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纳税帐号证明; (10)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不独立旅行纳税义务的分之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即工商登记时填的登记表); (4)总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其中必须含有出资数额、是否独立核算、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等内容)【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地税局鼓楼分局 地 址:上海路46号 邮 编:210029 电 话:8332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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